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医药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医学、药学相关的科研、信息、教育、生产、经营、销售、健康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记入电子档案;
(五)协会官网上公示;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30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第三届六次常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再公布。